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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联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浙**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802执4076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联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清远市市横荷街道青山村大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罗店村。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清远市联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802民初18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所确定:支付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未偿还费用4162478.16元,受理费及保全费共50125元。因被执行人浙**垚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清远市联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5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已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合议庭讨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802执4076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招跃温 审判员  李绮雯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