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神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金神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07民初74号
原告***。
被告河北金神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北人字街60号1-4-40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和平路与光阳道交叉路口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青园街2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金源东道2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河北金神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