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罡华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某某华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504号
申请人:***华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东段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楼B225室
法定代表人:王清华,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西泺河路。
法定代表人:候广山。
原告***华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请求保全数额为限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源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