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罡华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5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许昌罡华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新兴路东段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楼B225室。
法定代表人:王清华,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颐和国际B-2809室。
代表人:候广山,任公司经理。
原告许昌罡华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豫1002民初5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3月5日,申请人许昌罡华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许昌罡华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豫1002民初504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赵源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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