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罡华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某某华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504号之二
原告:***华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东段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楼B225室。
法定代表人:王清华,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宏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西泺河路。
法定代表人:候广山。
原告***华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华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孔园园
书记员赵源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