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26577号
原告:郑州华之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2号院1号楼22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9679772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东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万福花园24号楼2单元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9870942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华之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LED显示屏购销合同约定LED屏体系统安装地点为荥泽大道南段(即郑州市商业技师学校院内),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郑州市金水区,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荥阳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万福花园,不属本院辖区。原、被告签订的LED显示屏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安装的LED屏体系统安装地点位于荥泽××南段的郑州市商业技师学院,即合同履行地位于荥阳市辖区,属于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荥阳市人民法院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东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