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浩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浩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02执49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浩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综合业务楼1层109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6938997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145号杨桥花园2号楼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402810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浩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412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21日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浩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上海浩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因协议履行周期较长,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4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