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路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3财保26号
申请人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50号A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097064L,联系电话:15185113550。
法定代表人:郑良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丽,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冉承利,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沙县路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黎明花园东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736642831W。
法定代表人:龙云,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沙县路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12644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12904390086191716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沙县路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叁佰贰拾壹万贰仟陆佰肆拾肆元(小写:3212644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限期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发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