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玉皇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曹帮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22)新2302民初9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22)新2302民初94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及理由:本案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案外人阜康市龙煌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发生的争议,该协议约定由上诉人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退还保证金,属于债务转移,该争议是普通的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一般规定。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上诉人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及案外人阜康市龙煌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虽签订了《协议书》,但该协议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一审按照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本案系普通的合同纠纷,应按一般的地域管辖进行处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案涉工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辖区内,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瑞琴
审 判 员 闫 旭
审 判 员 董 蕾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雷苑媛
书 记 员 马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