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23执保5号
申请人: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皇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阜康市水磨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阜康市龙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博峰西街北军垦路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289124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忠,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559504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阜康市龙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3民初1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立案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阜康市龙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予以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阜康市龙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