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51执320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玉皇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14951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做出的(2023)渝0151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及相应利息以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3年9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及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3年9月4日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在我院有众多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也有作为申请人执行案件,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债权但第三人暂无法履行,本院已将相关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3、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前往被执行人***、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户籍地及住所地调查,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情况。
4、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限制被执行人***、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将被执行人***、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下落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综上所诉,本案申请标的为4790639元及相应利息以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51执32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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