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1民初4373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沙坪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玉皇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14951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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