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辖终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城关镇南环路南(检察院东)。
法定代表人:胡泽学,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上诉人河南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民初3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法人不存在经常居住地的概念。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法人的住所地以登记地为准。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商丘××柘城县,不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诉河南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因河南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民初10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后***上诉,我院(2020)豫01民终533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原审法院重新立案,即为本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小青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