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22执277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城柘城县城关镇南环路南(检察院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706696919H(5-6)。
法定代表人:胡泽学。
被执行人: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白沙镇郑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58026462。
法定代表人:丁庭选,该学院院长。
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的(2019)豫0122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价值2394796.3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鹤亭
书记员徐占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