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城关镇南环路南(检察院东)。
法定代表人:胡泽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水力,河南文丰(中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冉伟,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超,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2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崔海霞
审判员 鲁金焕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记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