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执保229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49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冉伟,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未来路与航海路交叉口西南角启航大厦B座1703室。
法定代表人:胡泽学。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