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华金源科技有限公司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凯华金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武侯民初字第4350号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威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凯华金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凯华金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凯华金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0元,减半收取4860元,由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