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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书之虫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民初10140号 原告长沙书之虫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道潇湘中路328号麓枫和苑5栋2009房,联系方式:183××××9617 法定代表人**皓。 诉讼代理人***,律师。 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郑州**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管城区***39号16号楼17层1709号, 法定代表人***。 长沙书之虫科技有限公司诉郑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书之虫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郑州**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