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民初10140号
原告长沙书之虫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道潇湘中路328号麓枫和苑5栋2009房,联系方式:183××××9617
法定代表人**皓。
诉讼代理人***,律师。
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郑州**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管城区***39号16号楼17层1709号,
法定代表人***。
长沙书之虫科技有限公司诉郑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书之虫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郑州**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