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金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财保138号
申请人:赣州金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三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871JCX4。
法定代表人:钟强。
委托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大道**动物园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3531696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赣州金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赣州金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赣州金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了华安保险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