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91民初184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8月29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3531696K,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大道16号动物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月2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775万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77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