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建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194号之一

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建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经营场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锦绣星城12#楼2号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陈志斌,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杨泉,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大道16号动物园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俊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俊,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细龙,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建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细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0)赣0791民初19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3月2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万元。现申请人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案件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万元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建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30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光 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