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10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和兴租赁中心,住所地: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西麻**(华大实业公司厂房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4MA37A42A9Y。
经营者:陈建新,男,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大道**动物园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3531696K。
法定代表人:杨俊明。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26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和兴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赣0791民初10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17647.14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和兴租赁中心于2021年1月12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和兴租赁中心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17647.14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林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