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18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3531696K,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大道**五龙湖商住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俊明,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8月29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添源、廖祥邦,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赣0791民初18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细龙的银行存款29.0775万元。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6×××90_1的银行存款29.077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9687.69元。该案现已生效,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为由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江西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6×××90_1的银行存款29.077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瑜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