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麟港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浙江勋业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麟港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嘉商终字第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勋业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麟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代表人:*红霞。
委托代理人:***、金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市凯雅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审被告:海宁市中南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施丽萍。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八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浙江勋业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麟港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海宁市凯雅袜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海宁市中南家具有限公司、***、***、施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2)嘉海商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浙江勋业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麟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勋业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麟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勋业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麟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44元减半收取12072元,由上诉人浙江勋业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麟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春
代理审判员*超
代理审判员冯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