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麟港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浙江勋业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麟港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嘉商终字第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勋业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麟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代表人:*红霞。
委托代理人:***、金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市凯雅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桐乡市中南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海宁市凯雅袜业有限公司与以上五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浙江勋业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麟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以下简称嘉兴银行海宁支行)、海宁市凯雅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雅公司)、桐乡市中南蔬菜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2)嘉海商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嘉兴银行海宁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凯雅公司及四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两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勋业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麟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4元,减半收取计7390元,由上诉人浙江勋业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麟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春
代理审判员冯静
代理审判员*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