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2民初2615号
原告:信丰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信丰县站前大道中段山水中央公园1#0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MA38E7TK3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建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4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692TT46。
法定代表人:危立国。
原告信丰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信丰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丰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丰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94元,减半收取6797元,由原告信丰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2民初2615号
原告:信丰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信丰县站前大道中段山水中央公园1#0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MA38E7TK3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建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4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692TT46。
法定代表人:危立国。
原告信丰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信丰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丰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丰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94元,减半收取6797元,由原告信丰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