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金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牡丹江金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2民初2045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安陆市木梓乡。
原告:***,女,1973年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女,1978年10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安陆市木梓乡。
原告:**,男,1990年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安陆市木梓乡木梓乡。
原告:***,女,1968年7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女,1963年10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安陆市木梓乡。
原告:***,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安陆市木梓乡。
原告:***,女,1975年10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宋全元,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严胜,男,1993年9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安陆市。
十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乃芹,北京驭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金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阳明四路**。
法定代表人:朱长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滕州市大坞镇。
被告:***,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全元、**、严胜、***与被告牡丹江金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等十三名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等十三名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全元、**、严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因原告**、***、***、***、**、***、***、***、***、宋全元、**、严胜、***变更诉讼请求,退还2000元,余款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全元、**、严胜、***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许 永
人民陪审员 张 宏
人民陪审员 张丽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