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裕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金钢龙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裕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6民初12042号
原告:厦门金钢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裕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鸿运大厦1101之**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厦门金钢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裕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厦门鑫大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金钢龙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金钢龙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5.4元,减半收取计707.7元,由厦门金钢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惠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