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辖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鼎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08、1010、1012号303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许宝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军,福建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裕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108号鸿运大厦1101之7、9单元。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审被告:王某,女200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审被告:***,男194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厦门鼎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厦门裕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民初7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其住所地在福建省惠安县,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条》中明确约定“因本借款产生的纠纷,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出借人厦门鼎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厦门市湖里区,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约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周汉聪
审判员龙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