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裕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裕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鼎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裕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06执2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6民初74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保险费1000元,保全费213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7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181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日、2020年8月5日以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厦门裕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裕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送达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厦门裕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裕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均未签收,亦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厦门裕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裕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对被执行人厦门裕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裕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截止2020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款项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以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惠清 审判员  江向洋 审判员  谢源成
书记员  熊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