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裕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裕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03执11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民终3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裕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2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以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厦门市湖里区双浦东里30号地下一层第111号车位房屋产权 3、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房屋已由本院另案拍卖,目前正在制作分配方案过程中,本案可参与分配。 4、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D×××××号车辆的产权。 5、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婷婷 审 判 员 林旺坚 审 判 员 邱福香
代书记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