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2735号
原告:泰州市云联网络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525289460,住泰州市药城大道799-2号(数据大厦B幢602室)数据大厦B座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原告泰州市云联网络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泰州市云联网络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云联网络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郝 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