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民初1118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仙踪镇政府工作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告:***,男,1972年12月17日,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告:马鞍山市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清溪镇桥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95729182Y。
法定代表人:刁保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艾,安徽双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剩砂石材料款贰万柒仟元整(2700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和被告马鞍山市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含山县仙踪镇河刘安置房3#和4#楼工程,被告***和被告马鞍山市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工程需要大量砂石,就找到原告,要求采购67000元砂石,原告考虑该工程就在自家附近,同意将砂石卖给被告***和马鞍山市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在当年农历年底支付了原告20000元砂石款,下剩47000元砂石款被告***出具了欠条。2015年春节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和马鞍山市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被告***说他和公司每年只能到年底才能接到工程款,农历2015年底和2016年底,原告联系被告***,被告***搪塞资金紧张,年后再支付,可一直没有支付砂石款。2017年腊月二十七日,原告通过被告***从被告马鞍山市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计唐亮亮手中领取了20000元砂石款,目前下剩27000元砂石款。被告***和马鞍山市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下剩的27000元砂石款从承建含山县仙踪镇河刘安置房3#和4#楼工程款中支付,2018年以来因该工程没有审计,所以仙踪镇政府没有支付该工程款。原告考虑被告拖欠砂石款时间较长,到2020年底被告***和马鞍山市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不一定拿到工程款,原告更加不一定能拿到27000元砂石款,自身利益严重受损。被告拖欠原告砂石款不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的证据为***出具的欠条,欠条中没有注明权利人,庭审中***自认案涉的砂石是其父亲经营,欠款是其父亲的,故***父亲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义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悦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