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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宁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民初1917号
原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490号福华花园2栋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400065390038R。
法定代表人:丁练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文虎,江西豫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宁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万福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724468496。
法定代表人:刘宁,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与武宁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艾丽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1年8月25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艾丽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端 霓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民初1917号
原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490号福华花园2栋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400065390038R。
法定代表人:丁练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文虎,江西豫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宁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万福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724468496。
法定代表人:刘宁,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与武宁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艾丽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1年8月25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艾丽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端 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