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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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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8)宁0104执保546号
***: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执保54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08000元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执保54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