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1民初13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双林镇姜源村委翻车江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4********。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修水县义宁镇**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2
1001001X。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1月3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江西景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490号福华花园2栋一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065390038R。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景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赣0191民初13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景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周小林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小林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景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的冻结或已查封、扣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但志燕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