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05民初18483号
原告:**,男,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金牛区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06号四川国际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