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05民初18483号 原告:**,男,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金牛区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06号四川国际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