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04执97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负责人:***。 被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10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已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保险机构、税务部门、民政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对已反馈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措施: 1.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10日; 2.**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区营业房房产、兴庆区××营业房房产均有抵押且有另案查封,本院已于2023年10月13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10月23日至2026年10月22日。 上述措施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执行人需要提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否则自行承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后的法律后果,并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负有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和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