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内0422行初94号
原告:色仁***拉,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组。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力海,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
负责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李成彬,党组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格木德斯楞,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太本嘎查委员会,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太本嘎查。
法定代表人:***套格图,嘎查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乐格日呼,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阿鲁科尔沁旗分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浩力***。
负责人:周世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财,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色仁***拉诉被告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色仁***拉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色仁***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经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色仁***拉负担,退还原告色仁***拉2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