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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仁某某拉、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等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内0422行初94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组。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 负责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党组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太本嘎查委员会,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太本嘎查。 法定代表人:***,嘎查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阿鲁科尔沁旗分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浩力***。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经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