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公司、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02执270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公司、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0民终1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公司、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经济损失309231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赔偿216462元,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276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2258元,评估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116元,共计42674元,由**负担17258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负担17791元、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2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公司、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0民终190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0民终19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0民终19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