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刘xx、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第一采油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民初7780号 原告:刘xx,男,1955年09月17日生,住陕西省延长县。 委托代理人:孙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系原告刘xx之子。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第一采油厂,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负责人:张xx,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x,甘肃xx(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xx,系该采油厂工程项目部科员。 第三人:陕西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万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xx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第一采油厂、第三人陕西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原告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74元,原告已减半预交,实际由原告刘xx负担1787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蔡 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