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盘锦兴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2民终45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盘锦兴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城北街93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宁,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信保定,总经理。
上诉人盘锦兴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1541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盘锦兴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盘锦兴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盘锦兴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时 霈
审判员 赵 楚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