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17724号
原告: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西冲路**。
法定代表人:周旻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
法定代表人:信保定。
原告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现原告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康临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