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113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6号楼1层106。
法定代表人:刘燕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青,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芳,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京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信保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南山,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意,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世纪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京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诚科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6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业世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恒业世纪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京诚科林公司一审反诉请求中的违约金部分。事实和理由:恒业世纪公司的损失与京诚科林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在认定恒业世纪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以及工程是否竣工验收等关键事项上有误,导致京诚科林公司逃避应承担的责任且加重了恒业世纪公司的责任。1.一审关于发电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的认定与事实不符。(1)一审忽视了本案实际上是EPC交钥匙工程这一实质,不当认定恒业世纪公司在设计审图方面的责任,将没有质量检测或鉴定报告作为认定恒业世纪公司一审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的依据之一有误。一审不当加大了EPC合同中发包方的审图责任。京诚科林公司是一家有资质的专业的余热发电总承包商,恒业世纪公司不具备上述专业知识,才将本案的预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和施工全部交给京诚科林公司。基于京诚科林公司出具的《南阳汉冶特殊钢有限公司265㎡烧结余热发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对项目现场条件、设计方案和经济技术分析、经济效益的分析,恒业世纪公司才将工程后续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一并发包给了恒业世纪公司,因此,本案涉及的合同属于典型的EPC总承包合同即交钥匙工程,承包方负责将能够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工程成果即通过168测试的工程交付给发包方。虽然《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烧结余热发电工程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工程设计合同》)提及设计发包方应及时组织对设计文件的会审,签署会审纪要并负责办理初步设计文件的报批工作,但基于本合同涉及的工程后续采购及施工均由京诚科林公司完成,实际上所谓的会审均由作为采购和施工方的京诚科林公司一并完成,恒业世纪公司并没有专业能力,实际上也没有必要审核其图纸是否符合专业或者技术要求。一审判决关于恒业世纪公司有审图义务的认定实际上割裂了《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烧结余热发电工程总承包协议书》(以下简称《总承包协议》)各个部分的关系,孤立地看待设计及合同,不当放大了恒业世纪公司的责任。一审将没有质量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没有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作为恒业世纪公司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的依据,与涉案合同属于EPC总承包合同的性质不符。涉案工程属于EPC交钥匙工程,工程的设计能力、设备质量、安装及施工水平以及以上各环节是否良好衔接、适配,均会对工程能否实现合同目的造成影响,即使各分项均合格,但是总体达不到考核指标,工程仍然不合格。因此,《总承包协议》强调工程竣工后还需要进行168小时连续热负荷测试,测试期间,功率持续达到额定7500KW/h的85%即6375KW/h才算合格。这是判断京诚科林公司承揽的工程总体是否合格的关键指标。因此,一审将没有质量检测或鉴定报告作为认定恒业世纪公司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的重要因素之一有误。本案中,因京诚科林公司的原因,工程在投产后至加装冷却塔之前,工程虽经长期运行、反复测试、多次消缺和大修,始终不能通过168测试,并且,工程投产至2018年2月之前的《生产日报》《生产月报》、结算单据等均证明工程从未达到过合格标准。在恒业世纪公司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之前,京诚科林公司承揽的工程发电效率未达到约定标准。在长期运行、反复测试、消缺、大修均不能达标的情况下,业主单位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聘请专家论证分析后提出京诚科林公司存在冷却塔面积小、冷却水温度过高等设计问题。上述问题被提出后,京诚科林公司仍然以各种理由逃避责任,甚至以加装冷却塔作为要挟恒业世纪公司支付尾款的手段,恒业世纪公司为防止损失扩大,根据专家论证意见采取加装冷却塔等补救措施后,项目才于2018年3月开始达标运行。(2)一审依据《总承包技术附件》中提到的余热发电的众多影响因素得出一审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的结论有误。一审忽略了恒业世纪公司诉讼请求的事实基础是发电机组小时功率不达标,未注意到一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损失计算方法已排除了除发电机组本身效率问题之外的影响。虽然京诚科林公司承揽的工程存在大量消缺事项及多次故障导致的停工,但恒业世纪公司在起诉时已经考虑到了《总承包技术附件》中提及的除工程本身以外的其他因素可能对发电量造成影响的情形,没有按照京诚科林公司出具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五章“技术经济分析”中预估的“年有效运行小时数”8000小时来主张发电效益损失,而按照余热发电机组运行时每小时实际发出的电量低于约定最低发电功率的差额作为主张损失的依据。因此,一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计算方法已排除了烧结不稳定、质量消缺停工、故障停机、是否按时加药等其他因素的影响。(3)一审遗漏了恒业世纪公司提交的《生产日报》《生产月报》《烧结余热发电结算单》《运行日志》《值班日志》等大量关键证据,机组运行的完整数据充分证明,2015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京诚科林公司承揽的工程的发电情况未达到《总承包协议》约定的标准。一审遗漏了关于机组运行情况的关键证据《损失计算表》所依据的《烧结余热发电能源介质用量统计表》《生产月报》,通过调查令收集的《生产日报》《运行日志》《值班日志》,以上证据完整反映了2015年9月至2018年2月间京诚科林公司承揽工程的运行情况,上述证据数量众多、种类丰富、互相印证,共同反映了该段时间内发电机组运营情况的全貌,不但反映了京诚科林公司承揽的工程存在大量的消缺、停工、大修等客观事实,同时也反映了每天乃至每小时的发电及输出情况。以上关键证据和事实在一审判决中未予提及。关于机组运行情况的关键证据证明京诚科林公司承担的工程未达到约定要求。京诚科林公司在质证过程中挑选的仅仅是两年多时间里个别瞬时峰值,而设备并没有稳定达标发电属于上述证据反映的基本事实。2.一审认定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与事实和证据不符,要求恒业世纪公司承担违约金缺乏依据。(1)一审认为监理公司系恒业世纪公司所聘用,有权代表恒业世纪公司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签认相关竣工验收报告,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理由如下:京诚科林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无原件,恒业世纪公司并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且该报告亦无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属于孤证,“京诚科林公司以及监理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事实并不存在;恒业世纪公司与监理公司之间的《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265㎡烧结余热发电及配套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以下简称《施工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仅在恒业世纪公司与监理公司之间发生效力,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并不表明监理公司可以代表作为建设单位的恒业世纪公司进行验收并作出意思表示;这份无原件的复印件上的印章并非监理公司使用的印章,而仅是刻有监理公司项目监理部字样的萝卜章,并无法律效力;复印件上的时间2015年9月15日已超出《施工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监理服务期2015年6月30日,除非征得恒业世纪公司的同意,监理公司无权在超出监理服务期的情况下参加竣工验收。《总承包协议》中的设计合同款已全部付清,因工程始终未通过验收,《工程设备供货承包合同》及《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烧结余热发电工程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中约定热负荷试车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的款项,均未达到付款条件,且在恒业世纪公司因京诚科林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害及争议期间,暂停向京诚科林公司支付工程款项,属于防止损失扩大的自救措施,一审判决恒业世纪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金不当。
京诚科林公司辩称,不同意恒业世纪公司的上诉请求。京诚科林公司履行合同符合约定,质量合格,不存在违约行为。2015年10月15日,本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功率已经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核定功率,2016年3月25日开始一直可以达到该功率。涉案工程已经正常投入使用发电,由恒业世纪公司实际负责运行。根据供货合同7.3条的约定,恒业世纪公司应该在2015年9月24日完成168测试。根据《总承包技术附件》8的约定,本项目的发电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发电量不足不能视为是京诚科林公司的设备不符合要求,实际原因是因为运行时间不长、设备运行维护水平差等因素,是恒业世纪公司造成的。
京诚科林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的违约金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事实和理由:1.一审已经认定了涉案合同合法有效、恒业世纪公司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恒业世纪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等事实,且涉案合同对于该违约金的标准存在明确约定,故京诚科林公司有权要求恒业世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一审对于京诚科林公司要求恒业世纪公司支付剩余未付合同款8202000元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京诚科林公司系本案守约方,恒业世纪公司系本案违约方,京诚科林公司有权要求恒业世纪公司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按照涉案合同约定,恒业世纪公司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逾期付款超过20天,则每逾期一日应按迟延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京诚科林公司支付违约金。(2)民商法的自治规则赋予当事人以自由协商订立合同条款的权利,包括违约金条款,法律不应当进行不恰当的干涉。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适用条件,对双方当事人公平一致,且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超出恒业世纪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范围,恒业世纪公司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后果理应具有合理的预期。(3)违约条款具有敦促当事人遵守合同、履行约定义务、震慑违约行为的目的,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理应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如降低约定的违约金,则应该视为是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本案中,一审在不具有充分理据的情况下变更合同条款、酌减违约金,造成了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形同虚设,直接影响涉案合同的合同条款约束力。(4)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公平合理,与京诚科林公司的损失程度相符合,甚至远远低于京诚科林公司的实际损失,不存在违约金过高或其他任何需要酌减违约金标准的情形。2.一审对恒业世纪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进行酌减的理由不具有合理性。京诚科林公司系本案守约方,按照举证原则,京诚科林公司无需自证损失,一审要求京诚科林公司就违约金事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于法无据。(1)本案中,恒业世纪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并未就违约金过高问题提出主张或提供证据,且一审亦没有理由证明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京诚科林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2)违约方如果认为违约金过高,应首先对其违约金过高的请求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京诚科林公司作为守约方,并无自证违约金金额具有合理性的举证义务。违约金酌减的举证责任方应为恒业世纪公司。3.恒业世纪公司系涉案合同的违约方,其过错程度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相符合。京诚科林公司作为无过错的守约方,要求恒业世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具有充分理据,应予以支持。在考虑违约金金额是否合理时,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本案中,恒业世纪公司在京诚科林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支付欠付工程款项,系故意违约行为,亦是其出于需支付的违约金低于违约行为带给其利益的衡量。因此,在该种情形下,适用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有利于促进恒业世纪公司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而实现合同的目的。反之,如对存在明显故意违约行为的恒业世纪公司酌减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则是对恒业世纪公司违约行为的纵容和变相鼓励。
恒业世纪公司辩称,一审遗漏京诚科林公司交付的工程不符合约定标准的事实。双方发生争议,争议期间恒业世纪公司认为京诚科林公司未达到合同约定的7-9项付款条件,不应承担违约金。即使按照一审认定,本案存在复杂的事实,本案处于争议阶段,要求恒业世纪公司承担违约金是不公平的。
恒业世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京诚科林公司补偿恒业世纪公司因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采取补救措施而发生的购买、安装、维修设备支出的费用,共计2017715元;2.京诚科林公司承担恒业世纪公司因京诚科林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13579883.82元。
京诚科林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恒业世纪公司向京诚科林公司支付本工程欠款8202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违约金计算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9月27日,恒业世纪公司(甲方,设计发包方)与京诚科林公司(乙方,设计承包方)签订《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烧结余热发电工程技术咨询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烧结余热发电项目的设计任务委托乙方完成,项目规模:1×265㎡烧结机余热回收项目,建设地点: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合同生效后30天,乙方向甲方交付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8份。合同项下咨询费总额为100000元,乙方交付甲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100000元。合同签订后,恒业世纪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京诚科林公司付款100000元。
2013年10月,京诚科林公司出具《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第十五章技术经济分析中载明本项目技术经济指标:1.中压蒸汽产气量33.7t/h;2.低压蒸汽产气量8.5t/h;3.汽轮机额定功率7.5MW;4.年有效运行小时数8000h;5.年发电量5700104kWh(备注按装机的95%考虑)……12.年外送电量3730104kWh。经济效益分析:税前毛利润2126.3万元(不计融资成本和设备折旧)。税前静态投资回收期~2.6年(不含建设期)。
2014年1月17日,恒业世纪公司(发包人)与京诚科林公司(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协议》,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其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烧结余热发电工程的设计、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和调试等工作。协议工期:合同生效后12个月工程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标准:按国家级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合格。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承包,总金额52000000元。发包人与承包人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承包范围另行签订以下分享合同:1.《工程设计合同》(编号:02-1312-0092-E-10-17-4587);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编号:02-1312-0094-C-10-17-45587);3.《工程设备供货承包合同》(编号:02-1312-0093-P-10-17-45587),以上分项合同工程构成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承包人承诺严格按照总承包技术附件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执行168h连续热负荷考核,毫克指标为:汽轮机额定功率7500kw×85%=6375kW。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发电,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延误时间在合同约定工期三个月以内,发包人不予处罚。延误时间超出和合同约定工期三个月以上,承包人需赔偿发包人每日的发电效益损失。
同日,双方签署《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内容为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设计承包方须按本合同总承包技术附件所列技术条件对本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文件一式8份,交付时间为合同生效后45天;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8份,所有施工图交付时间为合同生效后7个月。设计费总额为1300000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在支付总额40%即520000元作为预付款;设计承包方交付土建施工图后7日内,在支付设计费总额40%即520000元;设计承包方交付所有施工图后7日内,在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即260000元。设计发包方义务:及时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基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效性负责。根据设计承包方的设计进度及时向设计承包方支付设计费。在设计承包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后,应及时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的会审,签署会议纪要,并负责办理初步设计文件的报批工作。如果设计承包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后30日内设计发包方仍未组织会审或提出会审意见,则视为设计发包方同意并接受设计承包方的初步设计。工程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承包方与有关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竣工后,应通知设计承包方参加竣工验收。承包方的义务: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设计内容和时间及时完成并交付设计文件。根据设计发包方的通知和要求,按照参加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并根据审查结论,在不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负责对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根据设计发包方的通知要求,按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该合同签订后,恒业世纪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向京诚科林公司付款1000000元,其中520000元用于支付本合同预付款;恒业世纪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支付2922000元,其中520000元用于支付本合同第二笔付款;恒业世纪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支付667000元,其中260000元用于支付本合同尾款。
同日,双方签订《工程设备供货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选定承包人承担其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烧结余热发电工程的设备供货义务。本合同项下的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交付到现场,设备运输到现场后,由承包人卸货和保管。本合同总价为29000000元,包括承包人供货范围内的全部设备的订购、监制、出厂检验、包装、运输、安装、试车和在约定范围内提供质量保证服务的一切费用,包括为完成全部合同内容承包人应交纳的全部税金。价款支付约定为:1.合同签订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设备采购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5%,计4350000元;2.合同生效后6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设备供货进度款,为合同总价的10%,计2900000元;3.合同生效后9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设备供货进度款,为合同总价的15%,计4350000元;4.合同生效后15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设备供货进度款,为何总总价的15%,计4350000元;5.设备经在设备制造厂检验合格后出厂前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计5800000元;6.全部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到货款,为合同总价的5%,计1450000元;7.设备全部热负荷试车并经验收合格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5%,计4350000元;8.设备全部热负荷试车并经验收合格一年后的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计870000元;9.设备全部热负荷试车并经验收合格两年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计580000元。设备的性能考核及验收约定为:1.承包人应提前15日将单机无负荷试车和联动无负荷试车计划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通知的时间参加单机和联动无负荷试车检验。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无故不参加试车检验的,视为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单方试车检验结果。联动无负荷试车成功后15日内,发包人应组织热负荷试车,承包人配合并提供技术服务。热负荷试车成功后,双方应在热负荷试车完成后15日内签署验收证书。由于发包人原因未进行热负荷试车或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验收证书,视为热负荷试车已经合格。发包人应当在签署验收证书后1个月内开始设备性能检测并在性能检测开始后的1个月内完成测试工作。若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本条款约定期限内未开始或未完成性能测试,则视为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备已经通过性能测试。如双方当事人就设备是否通过了相关的性能考核存有异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此争议提交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和裁决。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指定的该机构对相关争议内容所做出的的检验和裁决意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承包人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能够安全和稳定的运行,并且能够达到附件规定的性能和保证值要求。承包人保证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按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如果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任何故障,应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派人到现场进行修理,排除故障。但由于发包人原因出现设备故障或其设备问题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处理,相应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不予延长。承包人供货范围内的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修理或零备件更换,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修理费、备件费、人工费等。合同承包范围内的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使用设备之日起24个月。由于发包人原因不能阻止热负荷试车或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验收证书的,则质量保证期为设备交货期后30个月止或前述验收证书后24个月,以两者最先到期者为准。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对经双方确认性能考核项目中为达到保证值的各项,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其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使之达到各项保证值。逾期如仍未能达到上述各项保证值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计算方法另行约定。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义务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届满时自动解除。违约责任约定为:发包人若违反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逾期付款超过20天,则每逾期一日应按延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当协商调整供货设备的交付进度,延期交付设备。发包人如逾期付款超过20天,除应相应顺延承包人的设备交付进度并向承包人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外,承包人还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直至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设备最终交付日期内未交付全部设备,每延迟交付一日,按该迟延交付设备价款的万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最多不应超过迟延交付设备价款的3%。工程在热负荷试车前,未经承包人允许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损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针对该份合同,恒业世纪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24日支付1000000元,其中480000元用于支付本合同款项;于2014年4月9日付款3000000元(付款摘要备注为:支付货款);于2014年7月21日支付2574000元,其中770000元用于支付本合同款项;于2014年8月26日支付2900000元;于2014年10月8日支付4450000元;于2015年1月16日支付7953000元,其中4350000元用于支付本合同款项;于2015年1月16日支付5800000元;于2015年7月13日支付145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
同日,双方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选定承包人承担其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烧结余热发电项目工程的建筑、安装和调试工作,合同工期为合同生效后12个月工程具备生产条件。合同总价款为21700000元。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采用本合同总承包技术附件中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和安装,并按期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本项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总承包技术附件约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如双方对工程质量存有争议,应由双方共同指定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由提出方预缴,最终由责任方或其主张被鉴定机构否定的乙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时,由双方根据其责任程度分别承担。试车约定为:承包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设备单机试车和系统无负荷联动试车计划,并在调试开始日前7天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计划后3天内书面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亦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可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承包人负责制作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发包人制作试车记录,试车合格的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不晚于试车前24小时书面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按上述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亦不要求参加试车的,视为试车记录已获其承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第一条规定的工程承包内容,发包人应全额支付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工程预付款,合同价款的20%,计4340000元;本合同签订后90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价款的10%,计2170000元;主厂房基础出地面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5%,计3255000元;锅炉开始安装前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计4340000元;汽轮发电机组开始安装前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计2170000元;热负荷试车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计1085000元;设备全部热负荷试车并经验收合格一年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计651000元;设备全部热负荷试车并经验收合格两年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计434000元。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间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7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停工后果和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期付款且超过21日时,承包人可顺延施工工期。竣工验收与结算约定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式5份(其中竣工图一式二份)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应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亦不予以认可的,则竣工验收报告被视为已经发包人认可。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竣工结算约定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日,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或结算资料后7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7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从第15日起按本合同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约定为: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除应付清全部工程结算款外,还应就逾期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未能按约定的或工程师同意的延期竣工日按期竣工,则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14年3月6日,双方签订《总承包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由于承包人总承包内容在原有范围基础上新增地基处理、热负荷试车等内容,故对总承包协议书进行变更,修改为工程为固定总价承包,总金额为54320000元,其他条款仍按原协议执行。
同日,双方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补充合同》,约定由于总承包内容在原有范围基础上新增地基处理、热负荷试车等内容,故对建筑安装承包合同进行变更,原合同金额由21700000元变更为24020000元。原合同发包人按照以下各阶段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修改为: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工程预付款,合同价款的20%,计4804000元;本合同签订后90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价款的10%,计2402000元;主厂房基础出地面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5%,计3603000元;锅炉开始安装前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计4804000元;汽轮发电机组开始安装前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5%,计3603000元;所有建筑安装工程结束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计2402000元;热负荷试车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计1201000元;设备全部热负荷试车并经验收合格一年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计720600元;设备全部热负荷试车并经验收合格两年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计480400元。其他条款仍按原合同执行。针对该份合同,恒业世纪公司于2014年7月7日支付3000000元;于2014年7月21日支付2574000元,其中1804000元用于支付本合同款项;于2015年1月16日支付7953000元,其中3603000元用于支付本合同款项;于2015年4月21日支付8000000元;于2015年4月22日支付667000元,其中407000元用于支付本合同款项;于2015年8月27日支付2402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
同日,双方签署《总承包技术附件》,对工艺技术方案、工程范围及分界面、工程资料及交付进度、设计联络、人员培训及相关责任、专利及技术诀窍、工程保证及性能指标考核、工程进度网络图、主要设备表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附件8《工程保证及性能指标考核》中载明:烧结余热发电以工艺生产线的技术、设备等的稳定和正常为前提。烧结余热发电是烧结生产线二次余热利用的装置,其发电量除与工艺设备水平有关外,还与烧结生产线的工艺生产技术指标以及操作水平密切相关。影响烧结余热发电因素较多,如环境因素、原材料组分、烧结产量、其他操作水平(如料层厚度、烧结重点位置及温度等)。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规定的性能考核时间范围内,保证本项目的相关余热发电系统工艺、技术、设备等的稳定和正常,保证相关技术和功能等达到相关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针对烧结生产线与余热发电的系统性整合问题,甲方通过调整烧结生产线工艺操作措施,在规定的性能考核时间范围内,确保烧结生产线相关工艺、技术、设备等的稳定和正常,满足相关工艺、技术等达到相关要求。只有甲方、乙方均已履行了上述责任,且责任履行效果达到上述规定的要求后,才具备本项目性能达标考核的条件。若因甲方、乙方的任何一方不履行上述责任,或者责任履行效果达不到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及时组织工程协调会议协商解决。该附件同时约定了考核测试条件、对烧结生产的具体要求、考核计算办法以及“考核测定条件”和“对烧结生产的具体要求”不符时的修正,考核方式约定为:热负荷试车后一个月内,在连续满足上述“考核测定条件”和“对烧结生产的具体要求”条件下,168考核期间内机组输出功率达到7500kW×85%=6375kW。若热负荷试车后一个月内不能达到上述“考核测定条件”和“对烧结生产的具体要求”条件,则视为考核合格。
2014年6月,恒业世纪公司与河南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工程监理公司)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就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新建一座7.5mw烧结发电站及配套系统,设置煤气发生炉项目工程监理达成协议,河南工程监理公司指派任池海为工程监理代表,责任期限从监理合同生效开始至质保期满为止,监理服务期自2014年6月1日正式开工至2015年1月31日工程竣工完成止。附件A约定了监理服务范围:本工程项目从施工准备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生产的全过程施工监理。一.施工监理及相关服务:监理单位收项目法人委托服务范围如下:1.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参加设计交底会议;2.参与图纸会审;3.应项目法人要求,可协助择优选择施工单位;4.施工过程监理,……4.7工程质量控制:……(5)对施工单位及其分包单位的检验测试工作全面监督;(6)对实施中重要的施工项目、隐蔽工程、关键部件、关键工序进行全过程监理。组织第四级工程验收并签证,参与工程质监站活动;(7)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确认工程数量和质量,编写验收报告并提交项目法人;……(10)审查分步试运计划,试运措施,检查试运条件,参加分步试运,进行质量评定,按系统提出监理报告。监理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2014年7月26日,双方另行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将原合同约定的监理日期变更为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监理服务期至2015年6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诉讼中,恒业世纪公司认可京诚科林公司于2014年3月8日入驻现场,2015年5月30日主厂房、环冷锅炉、煤气锅炉、大烟道锅炉安装完毕,并于2015年5月31日开始进入调试期。2015年8月25日燃气锅炉投入使用、汽轮发电机组发电并网,8月28日环冷锅炉投入使用,10月10日机尾余热锅炉投入使用的相关事实。
其中2015年8月29日,施工单位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总包单位京诚科林公司、建设单位恒业世纪公司、监理单位河南工程监理公司共同签署《工程实物交接确认书》,确认书载明“我方已完成与京诚科林公司签署的关于南阳汉冶特钢烧结余热发电工程-土建所有图纸工程量。目前已持续使用一个月,我方认为已具备移交给使用单位的条件。交接双方认为该工程已具备实物交接条件,自即日起由施工单位移交接收(使用)单位。今后工程的管理、维护和保卫工作由接收单位负责”。诉讼中,因京诚科林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据未能直接体现全部设备到达施工现场的日期,故一审法院依据该份交接确认书载明内容,认定全部设备到达施工现场的日期及安装完毕日期均以2015年7月29日为准。
2015年9月9日,恒业世纪公司燕辉向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发送传真“1.关于南阳汉冶烧结余热发电项目中机尾锅炉换热模块安装问题,因换热模块的安装需要烧结生产线停产3天,我公司等相关负责人现在在跟钢厂对是否可以按要求停产进行协商,近期会将协商结果告知贵公司;2.关于就南阳汉冶烧结余热项目与运营公司进行实体移交接收问题,我司认为现在暂不具备与运营公司移交接收条件,望暂缓。具体移交时间根据现场情况,并得到我司现场负责人的认可方可进行项目的移交”。
同日,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向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回复传真“贵公司来函已悉。请尽快确定大烟道安装日期并提前告知。关于运营公司对项目的接收事宜,请贵公司协调。本项目已于8月25日完成并网发电,8月28日环冷锅炉并入发电系统,并正常运行,我公司认为目前系统已可正常运转,完成了热试工作,完成了合同约定中约定的内容,需请贵公司对既有设备、设施进行移交。我公司热试人员会指导至9月12日,后续启停机及生产相关事宜由贵公司负责。谢谢合作”。
2015年9月15日,恒业世纪公司与京诚科林公司、监理单位河南工程监理公司签订《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确认“锅炉机组系统、汽轮机机组全套电气、仪表设备安装及调试已按协议规定,及时、完整地完成了本项目的安装施工、调试等全部工作(除机尾锅炉整套系统)并完成联动、试生产。经试运行符合规定、要求”。
2015年9月21日,恒业世纪公司李宝山向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发送传真公函“我公司今接汉冶特钢通知,钢厂计划于2015年9月25日至9月27日全厂停工三天,特通知贵公司,敬请贵公司在停工期间及时安排完成大烟道炉安装及相关消缺工作,如有变化将及时通知于贵方”。
2015年9月23日,恒业世纪公司李宝山向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发送传真公函“接南阳电厂通知,原定于2015年9月25、26、27日三天停产日期变更为2015年9月30日、10月1日、10月2日,敬请贵公司组织安排好相关人员进场施工,完成大烟道炉安装及相关消缺工作,并于2015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总包办公室召开负责人协调会”。
2015年9月30日,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向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发送电子邮件公函,“接南阳钢厂施工现场通知,因汽轮机自动主气门漏气严重,设备于2015年9月30日凌晨3点21分停机,急请贵公司联系设备生产厂家安排好相关技术人员进厂检修,完成相关设备检修及消缺工作”。
2015年10月8日,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向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发送电子邮件公函“南阳汉冶特钢《烧结余热发电》项目工程已进行一年左右,双方的配合和合作是比较愉快和通畅的。项目工程已进入收尾阶段,但还有一些消缺工作没有完成:1.为安全起见要求运营现场有通道地方加设通道门;2.在2015年9月底对施工现场扣消缺工作检查中发现的消缺工作且必须要尽快解决,我方要求贵方未完成的消缺工作必须在2015年10月11日前完成并给予确认;3.敬请确认项目完工的交接时间和日期;4.设备即将试车,请贵公司提前告知我公司准确试车时间,按双方合同之规定,要求设备运行达到168运行指标”。
2015年10月15日,京诚科林公司与河南工程监理公司共同签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中载明“工程验收意见:本项目已根据合同、协议之规定,完成了安装、冷态调试、热态试车等工作。本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符合国家相应规范,设备供应完整,施工符合设计、施工图规定及国家、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定。本项目于2015年8月25日燃气锅炉投入,汽轮发电机组发电并网;2015年8月28日冷锅炉投入;2015年10月10日机尾余热锅炉投入。成套系统经调试、试生产,正常,稳定,可以竣工、交工”,验收报告经京诚科林公司及河南监理公司加盖公章进行确认。
2015年10月18日及21日,京诚科林公司与恒业世纪公司办理工程资料移交手续,诉讼中,恒业世纪公司对于京诚科林公司提交的资料移交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认为资料移交时间为10月20日。
2015年10月20日,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向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发送电子邮件公函,载明“来函已收悉,贵公司关心的内容回复如下:1.运营现场通道门相关事宜属运营区域划分,不属于总包范围,目前我公司在现场还有部分施工人员,可承担少量的合同外安装任务。如果贵公司与钢厂协商确认需要,请于10月25日前将所需安装的门运至现场,并指明安装位置,安装后还请贵方确认安装费用;2.消缺完成情况见附件,运营提出的部分项目我们认为已处于最佳状态,没有调整的必要,还请贵司组织与运营单位协调;3.本项目8月25日首次点火一次成功,并于当日首次并网发电一次成功。8月28日环冷锅炉调试完毕投入运行,并入发电系统,因大烟道安装需业主停产,根据贵公司安排暂时不考虑。至此本项目热试(不含大烟道锅炉)完成没进入运营期,并申请移交至贵单位,但一直未接收。10月2日至10月7日大烟道锅炉安装并热试完毕,投入运行,10月8日即具备整机移交条件,请安排接收;4.本项目我公司建设内容、设备已运转正常,具备168性能考核条件,我司希望尽快进行系统的性能考核,考核所需的外部条件还请贵公司协调、确认,具备条件后请贵司通知”。
2015年10月22日,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向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发送邮件公函“贵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回复我公司公函中的消缺事项完成情况中,我公司要求2015年10月11日之前消缺工作,经现场确认与贵公司回复我公司公函所述不符合,现要求贵公司进一步确认消缺工作完成实际情况,加紧时间完成未完成的消缺工作。要求贵公司就未完成的消缺工作确定完工日期,未完成原因详尽内容以公函的方式告知我方”。
2015年10月22日,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向恒业世纪公司李宝山、燕辉发送公函,对消缺事宜未完成项进行汇报:(1)除盐水流量计事宜,因钢厂送水制度变化需要更换,非我公司原因,目前已经订货,因流量孔板为非标准件,需重新设计制作,目前已设计完毕正在制作,估计10月30日前可完成,该项不影响电站正常运行;(2)补气阀漏油事宜为新暴露的问题……估计11月5日到货处理;(3)煤气锅炉出口电动阀门关闭不严已安排设备厂补发阀门至现场,待停产合适时机进行更换;(4)其他问题如阀门位置、布置等问题,因项目场地紧张,布置紧凑,已是最好的布置方案,无更好的解决方案;(5)消缺单在20日的答复中已附上,有问题再沟通。目前机组已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但机组负荷变动较大,受外界影响负荷会从2000-4200负荷变动,还请贵公司约束相关单位,保证机组负荷稳定。机组起机后锅炉运行产气量不足的情况,我公司现场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了分析答复(见附件),还请贵公司与相关单位沟通处理,尽快达到运行的最佳运行状态,以便尽快进入性能考核。项目8月25日运行至今,系统运行中还未进行加药,贵公司已早已知晓,但至今还没有安排此项工作,根据规范此种情况下是不允许起炉运行的,还请抓紧处理。该公函附件载明“南阳项目即将进入性能考核,日后将进入连续稳定运行,为了使电站运行得更稳定,有三个问题请领导考虑:1.检化验及加药事宜,项目8月28日投运以来,一直没有进行检化验和加药,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钢厂的水质指标相当不乐观,长期运行容易造成受热面结垢,小则影响机组出力,问题大了会造成锅炉爆管……原则上不进行此项工作我是不同意再次启机的……”。
2015年11月1日,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通过电子邮件向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等发送《168考核方案》,方案载明考核时间初步定于11月10日进行。
2015年11月13日,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向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发送电子邮件公函,载明“经南阳钢厂烧结余热发电项目现场考察,贵公司提供的设备自2015年8月调试以来,因贵公司提供的设备中汽轮机冷凝泵多次发生故障,造成发电项目运营多次停产,并造成我公司承诺发电项目正常运营投产的被动……现特要求贵公司对提供的汽轮机冷凝泵进行更换,并承诺不再发生故障,并保护和维护好其他发电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以保证烧结余热发电项目正常运行”。
2015年11月19日,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向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发送公函,载明“目前南阳汉冶烧结余热发电项目的相关系统和设备已具备性能考核条件,请尽快落实需贵方督办的事宜及考核时间,并提前启动机组,以便对相关系统进行观察和调整,已达到最佳状态,进入考核。关于本项目后续事宜有如下建议请考虑:1.钢厂生产线极不稳定,据统计自10月中旬以来,烧结基本上隔天生产一次,导致机组频繁启停,不能连续运行,频繁启停设备对其损害极大,这也是导致设备故障多的原因,而机组不能连续工作导致不能对机组进行连续的观察调整,已达到最佳状态。建议和钢厂商榷合理的运营制度,尽量减少停机频率。2.机组运行需进行检化验及加药,滤油及油化验,如不进行此项工作,轻则导致换热面结垢、腐蚀、机组效率降低,重则引起锅炉爆管,处理难度很大。因此我公司要求在机组再次启运前需进行此项工作,若机组不进行检化验和加药运行,而造成的问题我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请贵公司重视。3.……”。
2015年11月23日,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向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回复公函“1.关于加药建议,我公司正在加快进行中,尽早完成;2.项目运营的人员配备已完成。……4.最近工厂将在12月初进行一次停产大修,具体时间在我公司与钢厂进行确认后第一时间告知贵方;5.由于贵方提供的冷凝泵于2015年11月20日再次发生故障,特我公司要求贵方加紧更换旧冷凝泵,换装新冷凝泵设备,此项工作要求贵公司加紧实施,并告知我公司完成的准确时间日期”。
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于同日回复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燕辉“知晓加药和检测人员贵公司正加快安排,还请贵公司重视,我坚持如果不检验、加药、滤油,系统不得进行生产;2.生产备件应由生产系统准备,不用告知我公司,如果因质量原因造成的在日后生产过程中更换,再请告知我公司,我公司会补发给生产单位;3.冷凝泵运行温度超温时间,绝对属于生产人员误报,事件后已启运2次,现在运行各项温度都是正常的,还请加强对生产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凝泵我公司已于11月22日安排订货,预计30天后发货,到货后我公司的意见是现有泵如果仍无故障运行则暂不更换,新泵赠送给贵公司,日后更换还请安排生产检修人员更换;如果运行凝泵的运行状态不好,则立即安排更换”。
2015年12月22日,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向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燕辉发送传真“现南阳汉冶烧结发电项目热负荷试车已完成,我公司承包内容性能良好,提请进行性能考核,请贵司根据约定组织确认。另现场一些问题和建议如下,请落实:1.目前运行人员已开始加药,但检化验事宜还未进行,只是根据经验,请尽快落实检化验事宜,使加药更有针对性;2.请准备生产备件、运营维护人员,出现问题应具备判别能力及问题应对能力,应有完善的运营规程和运营报表及相关管理制度;3.钢厂长期不提供煤气,燃气锅炉无法运行,影响考核,长时间停运对设备损坏大,锈蚀严重,此设备出现问题我司无法负责;4.通过近期观察,发电指标波动大,主要受烧结生产影响,请落实考核期间,烧结运行需满足技术协议之指标要求,减少波动;5.烧结生产线启停频繁,对设备损害大,且长期如此,影响设备性能指标和使用寿命,请与钢厂协商应对策略”。
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于当日回复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1.关于贵公司公函中的第一项,我公司正在加快落实中,尽早完成;2.关于贵公司公函中的第二项,已于项目运营公司沟通;3.关于贵公司公函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我方将与钢厂进一步沟通协调”。
2015年12月30日,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向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发送公文,载明“现南阳汉冶烧结发电项目热负荷试车已完成,目前系统运转正常,我公司承包内容性能良好。根据建安合同热负荷试车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即1085000元。另由于钢厂原因,项目设备性能考核暂时还无明确安排,但临近年关,设备分包单位也催促验收和付款事宜,还请贵公司酌情考虑,予以安排解决部分资金”。
2015年12月31日,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向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转发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向其发送的《关于烧结余热发电后期相关问题的会知》公函,要求“请就给你们转发的钢厂公函里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复!问题的解决时间做出安排及通告我们”。
同日,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回复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1.除盐水问题正常生产耗量很少,目前阀门损坏漏损较大,我公司已安排更换。阀门损坏的原因是频繁启停机造成的,但不确保完成时间。若仍维持生产现状,阀门还会损坏,下次我公司将不再负责,请准备备品备件;2.联轴器问题已安排安规单位要求处理;3.冷却塔若漏水,我公司会负责维修,外观问题无法处理;4.168h测试不仅是时间问题,还请贵公司落实生产指标、煤气情况后再进行商讨”。
2016年1月25日,恒业世纪公司张晓雪向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发送电子邮件公函,载明“南阳汉冶特钢《烧结余热发电》项目现已完成全系统的施工,根据当前现场情况及未来项目管理的需要,特要求贵公司完成如下工作:1.尽快处理南阳汉冶特钢项目消缺问题,确认完成时间并回函;2.消缺处理完毕后,全面检查设备设施的功能性、完整性;3.完成以上两点后,与运营公司完成设备移交及相关手续,确认完成时间并回函”。
2016年1月29日,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通过电子邮件向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发送《锅炉泄露分析》,载明“南阳烧结余热发电项目,环冷锅炉于2016年1月17日发生漏水事故,检查:1.中压蒸发器集箱手孔处漏水;2.中压过热器集箱引出管与集箱焊缝开裂漏水;3.中压过热器焊接弯头处焊接开裂漏水。第一处漏水已处理完毕;第二、第三处漏点需更换管道。分析:1.对于中压蒸发器集箱手孔漏水分析如下:原因:锅炉频繁启停,频繁处于冷热交替状态,破坏了结构的密封性,而漏水。依据:锅炉运营记录显示,锅炉启停频繁,12月1日至1月17日,锅炉设备启停20次;2.对于中压过热器集箱引出管与集箱焊缝开裂漏水及中压过热器焊接弯头处焊接开裂漏水分析如下:原因1:锅炉一段烟气进口温度即过热器进口处温度迅速达到260度左右高温,而此时,过热器内几乎无蒸汽,受热管冷却不足不均匀,迅速升温造成管道受热不均,增加了管道附加热应力,造成焊缝开裂漏水;依据:锅炉运行记录显示,锅炉一段延期进口处烟气升温块,漏水当天锅炉一段烟气6分钟升温240℃,平时也是大约10分钟升温240℃;锅炉运行记录显示锅炉启炉快,漏水当天中压汽包从0Mpa升到0.665Mpa仅用了25分钟。原因2:锅炉频繁的启停使上述不利状况频繁发生,加速了焊缝的开裂。在锅炉运行中根据实际存在的这一运行状态,延长锅炉的启炉时间,逐渐暖炉、启炉、尽量减小频繁启停的危害。依据:锅炉运行记录显示,锅炉启停频繁,12月1日至1月17日,锅炉设备启停20次。建议:鉴于锅炉实际运行情况,建议严格要求现场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启、停、取样、化验、加药等一切作业。否则后果将不可预期”。
2016年3月16日,京诚科林公司与恒业世纪公司签订《北京恒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265㎡烧结余热发电项目工程移交书》,载明“建设单位:北京恒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内容:烧结余热发电相应主辅设备、工艺、自控、电气、仪表等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热试车日期:2015年8月25日,移交日期:2016年3月15日,工程名称: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265㎡烧结余热发电项目,施工单位: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鼎瑞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北京京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实物:烧结余热发电各专业设备、工艺成套一套。主要设备:1.7.5MW汽轮发电机组1套、环冷余热锅炉1套、机尾余热锅炉1套、燃气锅炉1套。本项目于2015年8月25日燃气锅炉投入、汽轮发电机组发电并网,8月28日环冷锅炉投入,10月10日机尾余热锅炉投入,工程已具备交接条件。工程移交后,根据各单位与建设单位之合同,生产单位负责项目的生产运营和维护工作,总包单位负责项目的质保服务的技术支持。遗留问题:项目未消缺项另附清单,建设单位领导下协商处理”。
2016年3月17日,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向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发送电子邮件,转发了托管单位郑州富英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英达公司)向其发送的2016年3月14日《生产日报》,该日报中记载了当日发电机组主要运行参数,并载明“本日发电机负荷曲线:最高5446KW,最低0KW。今日运行时,发现在5000KW负荷左右时,循环水池冷却量不足,如在夏季将影响机组带负荷情况”。
2016年3月18日,富英达公司向恒业世纪公司发送的《西峡发电项目全面接管检修事宜函》中提到“汽机循环水温度高,定性问题是汽机循环水流量和冷却塔的设计出力偏小,暂时不能确定量化数据,要等到夏天7、8月份高温季节的验证。建议冷却塔改造增容”。恒业世纪公司于当日将函件转发京诚科林公司,并同时发送公函,表示“因为在目前环境温度10度时,机组带5000KW负荷两台冷却风机全速开启时,经冷却塔冷却后的回流水温度已经达到了25度,预计到夏季冷却塔的回流温度会达到45度以上,实际上水温超过40度时,机组发电出力会严重下降到3000KW以下,届时发电机将很难运行了,届时必须增容改造冷却塔”。
2016年3月21日,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回复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冷却塔是用于冷却循环水的,不可能将其水温冷却到环境温度以下,其冷却温度肯定会随季节有所变化,对于日后的运行效果我们将和贵公司共同关注”。
2016年4月11日,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向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发送电子邮件,告知“你要的验收报告今天寄给你了,共六份,你留2份,我留2份,监理2份,盖好章后请告诉我,我去过去拿”。2016年6月12日,甄克建向孟晓东发送电子邮件,“另4月8日发给你的验收报告,请尽快返回给我”。2016年8月1日,甄克建再次向孟晓东发送电子邮件,邮件附件中载明“测试前请将2016年4月8日我方和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后递交给贵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字盖章后返回我方”,此后,恒业世纪公司未确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亦未向京诚科林公司退还验收报告文件。诉讼中,恒业世纪公司称未核实到有人收到过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并表示工程从未通过竣工验收。
2016年7月28日,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向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发送公函,载明“鉴于南阳汉冶特钢烧结余热发电项目建设至今,贵方一直未对工程建设中的发电设备进行168小时饱和发电综合性能技术指标测试,现我公司要求贵公司尽快确定对发电设备进行168小时饱和发电综合性能技术指标测试时间;尽快对发电设备进行168小时饱和发电综合性能技术指标测试;尽快将发电设备进行168小时饱和发电综合性能技术指标测试最后结果报告转给我公司”。
2017年6月2日,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向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发送公函,载明“贵方为我公司建设的《南阳汉冶特钢烧结余热发电项目》自建设完工项目运营至今,设备运行仍未达到双方协商达成的技术指标,也未完成168技术指标测试,并且贵方提供的设备存在较大缺陷,因此给我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现场问题如下:1.所选用设备与系统不匹配:锅炉:设备实际需求量约为40t/h左右,原设计建设量余热锅炉13.6t/h,几位大烟道锅炉8.6t/h,与实际需求量相差较多。冷却塔:实际需求量约为4400m3/h,设计建设2800t/h,与实际需求量相差较多。冷油器:冷却效果在循环水稳较高时不足,夏季油温过高。空冷器:冷却效果在循环水稳较高时不足,夏季发电及冷却风温过高。2.发电机、高滤速浅层沙过滤器无设备铭牌设备及相关技术资料。”,并要求京诚科林公司在一周内派遣相关技术人员及施工负责人到达项目现场,对我方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解决,并对南阳汉冶特钢烧结余热发电项目进行168技术指标测试。
2017年6月9日,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向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发送公函,通知168h连续热负荷考核时间自2017年6月14日至2017年6月21日止。
2017年6月16日,京诚科林公司蔺文涛回复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载明“关于贵公司6月2日提出的技术问题回复如下:1.汽机、余热锅炉设计和供货均满足与贵公司签订的《总承包技术附件》要求,不存在贵方提出的所谓不匹配问题。2.冷却塔设计水量2800m3/h2完全符合与贵公司签订的《总承包技术附件》,且满足规范要求,冷油器和空冷器按技术要求和设计规范选型和配置,在设计工况可满足使用要求。……按《南阳汉冶特钢烧结余热发电工程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第26.1项(7)热负荷试车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计1085000元,及第35.1项(1)……本项目于2015年8月25日热负荷试车合格,但至今贵司仍未支付此笔款项。3.项目热试合格后,我公司多次提醒贵公司进行性能考核,但由于贵公司未能创造并使之具备余热发电性能考核时烧结工艺参数及其他应达到的外部前提条件,致使项目至今仍不能进行性能考核。4.按《南阳汉冶特钢烧结余热发电工程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第32.3项,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亦不予以认可的,则竣工验收报告被视为已经发包人认可,项目目前已移交贵方并投入运行,我方即可认为项目已经经过竣工验收,请贵司及时支付该项目合同下的后续验收款共计7141600元及相应利息”。
2017年6月21日,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向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发送公函,载明“贵方建设的余热发电项目自建设投产后,在运行过程中由于贵方提供的冷却水温度过高,逐步检测出冷水塔冷却量不足的问题,导致循环水温度过高,影响发电机组正常带负荷。为保证余热发电项目主机组正常运转,我公司拟对冷水塔进行增建,在原冷却塔附近,增减容量为一组1400m3/h的冷却塔(700m3/h+700m3/h)……”。
2017年7月6日,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回复恒业世纪公司“汉冶特钢进行了慎重研究,并聘请了烧结余热发电专家到汉冶特钢实地查看,认为需要增大到2000m3/h,且需要配套再建一座1000m3的循环水池以及配套的循环水泵才能完全解决目前因循环水温度高而导致的发电量低的问题”。
2017年7月7日,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向京诚科林公司蔺文涛发送公函两份,一份载明“定于2017年7月10日起组织建设、施工、监理、生产等单位对项目进行部分试运行测试及启动验收”,另一份载明“我公司现把南阳钢厂发给我公司的一份函件转发至您处,关于设备改造的问题,我公司请贵方技术人员就《南阳钢厂函件》所提的意见征求一下贵方技术人员的意见,就钢厂提出的意见我方想了解一下贵方的意见及建议”。
2017年7月18日,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通过电子邮件向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发送《协议书》,邮件载明“孟工,请审查是否合适,可以的话盖完章我过去取,盖完章再给你拿回去”,《协议书》内容为“甲方: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京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甲方根据生产需要新增2套700m3/h玻璃钢冷却塔,冷却塔建成至投入使用全部费用为460000元,费用从乙方的《设备成套供货承包合同》中扣除。二、新增2套700m3/h玻璃钢冷却塔安装完毕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热试款5%,即1201000元,乙方放弃向甲方主张利息损失的权利。三、新增2套700m3/h玻璃钢冷却塔安装完毕后,机组满足168h(因外界原因停机除外)负荷不低于6375kW运行30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设备成套承包合同》尾款5340000元,《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尾款1201000元,共计6541000元。四、若甲方发生逾期支付每笔欠款的情形,乙方取得向甲方主张余下所有欠款的权利。五、本协议若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提起诉讼。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017年7月21日,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回复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感谢贵司认真处理项目问题并承诺增加冷却塔并负担费用。我们对贵司发来的《协议书》进行了认真研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回复给贵司,因时间紧迫,请贵司尽快启动《协议书》所提及的两台冷却塔的安装改造工作,确保项目尽快投入正常运行”。《协议书》修改为“一、乙方确认项目正常运营需要新增2套700m3/h玻璃钢冷却塔,冷却塔建成至投入使用全部费用为460000元,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确认上述费用从乙方的《设备成套供货承包合同》工程款中扣除。二、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立即开始冷却塔的进货及安装工作。为推动改造尽快进行,冷却塔由甲方从乙方原定厂家代为采购。三、新增2套700m3/h玻璃钢冷却塔安装后,乙方应尽快进行热负荷试车。四、新增2套700m3/h玻璃钢冷却塔安装完毕后,机组应满足连续168h(因外界原因停机除外)负荷不低于6375kW的要求。五、本协议若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提起诉讼。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017年7月23日,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通过电子邮件向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发送修改后的《协议书》,并回复“为避免误会,在第一条更直接的描述事情,不再说谁要上这个冷却塔,费用上我们已经作出了让步,其他条款不能动”,修改后的《协议书》内容为“一、新增2套700m3/h玻璃钢冷却塔,冷却塔建成至投入使用全部费用为460000元,冷却塔实施由甲方负责,上述费用460000元从乙方的《设备成套供货承包合同》工程款中扣除。二、新增2套700m3/h玻璃钢冷却塔安装完毕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热试款5%,即1201000元,乙方放弃向甲方主张利息损失的权利。三、新增2套700m3/h玻璃钢冷却塔安装完毕后,机组满足168h(因外界原因停机除外)负荷不低于6375kW运行30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设备成套承包合同》尾款5340000元,《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尾款1201000元,共计6541000元。四、若甲方发生逾期支付每笔欠款的情形,乙方取得向甲方主张余下所有欠款的权利。五、本协议若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提起诉讼。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017年7月25日,恒业世纪公司孟晓东通过电子邮件向京诚科林公司甄克建发送公函,载明“鉴于贵司人员撤离项目现场后,项目至今不能达到运行要求,经各方确认项目运行启动验收及开展168h连续热负荷考核面临冷却不足问题,需要加装两台冷却塔,贵司已同意承担该两台冷却塔的采购和安装费用。但在我司要求贵司尽快落实上述事项的过程中,贵司确不顾项目迟迟不能通过验收正常运行的严重状况,推卸责任,要求我司进行签署附加了不合理条件的协议书,我方无法接受贵司的做法。鉴于项目至今无法进行测试验收,我公司损失不断扩大这一严重现实,我公司现正式通知贵司:1.贵司应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日内完成冷却塔采购和付款工作,落实具体的到货安装日期,并将到货及安装日程安排发送我司。2.如果贵司未在3日内落实上述事项,我司将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相关设备并完成安装工作,所有相关费用,风险和损失由贵司承担”。
2017年7月27日,京诚科林公司蔺文涛向恒业世纪公司回复公函“1.本项目根据汽轮机厂提供的设备资料,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通过设计规范确定汽轮机设计水量2400m3/h,冷却水塔设计水量2800m3/h,已按规范考虑富裕量,符合与贵方所签订的合同。2.本项目2015年8月25日热负荷试车合格后,我公司多次提醒贵方进行性能考核,但因贵方负责的性能考核所需之外部条件一直不能满足合同要求,导致约定的考核期已过。项目整体移交给贵公司后,贵公司并未定期维护、检修,致使主体设备未发挥出设备的有效能力。2019年3月贵公司仅进行清洗凝汽器,更换冷却塔填料等维护工作,维护前后运行数据对比明显,维护检修后运行负荷的3500kW,维护检修后机组运行连续稳定负荷在6500kW,最高达7000kW,已超过本项目约定的考核值6375kW,夏季因气温高,湿度大,在同等条件下机组负荷会有所降低属正常现象。如果贵公司执意要增设冷却塔,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风险与我公司无关。3.本项目于2015年8月25日即已热试投产,根据《建筑安装合同》,热试后需支付工程款1201000元,至今未付,现分包单位已多次向我公司索要工程款,且施工单位表明要组织民工来我司抗议,由此我公司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为避免连带纠纷和诉讼,请按合同约定,5日内支付此笔工程款”。
2017年8月21日,恒业世纪公司与案外人河北裕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签订《钢混结构逆流式玻璃钢方形冷却塔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购买2×1000m3/h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逆流式方形玻璃钢冷却塔设备一套(由单台冷却流量为1000m3/h的冷却塔二台组合而成),合同总价488000元(价格含税、含运费、含安装,不含钢筋混凝土基础费)。
2017年8月23日,恒业世纪公司与案外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签订《钢混结构冷却塔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工程地方范围为:2×1000m3/h钢混结构冷却塔土建基础部分施工,全部工程建筑面积共计851.74平方米,工程造价367000元。诉讼中,恒业世纪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该合同的付款凭证,但其自认合同项下冷却塔已实际安装,同时涉案设备于2018年2月起已正常运转。
此外,恒业世纪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与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件安装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合同书》,合同内容载明为“KN1405-2#机组返厂检修,检修内容如下:1.更换磨损的复速级叶片;2.更换喷嘴组;3.转子进行除垢清理;4.对导叶环、隔板、前后汽封进行拆卸检修;5.转子修复中对检测不合要求的配件进行更换;6.转子修复后进行车削、找正、动平衡测试。本次费用为275000元,现付40%后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转子完工,正常运行验收通过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余款”,恒业世纪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该合同的付款凭证。
2017年12月15日,恒业世纪公司与案外人南阳市天耀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耀公司)签订《北京恒业汉冶特钢烧结余热汽轮发电机组大修合同》,对汽轮机本体、汽轮机发电机本体及相关配套辅机检修维护、高低压配电系统检修维护及相关电气预防性试验等,项目工期15天,检修时间从2017年12月13日开始计算。合同价款448600元。同日,恒业世纪公司与天耀公司签订《补充合同》,增加加工所需备件(水泵轴1套、水泵叶轮2套、轴套4套),总金额24600元。恒业世纪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付款记录显示其向天耀公司支付的款项金额共计425880元。
一审法院认为,恒业世纪公司与京诚科林公司签订的《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烧结余热发电工程总承包协议书》《总承包技术附件》《总承包协议书补充协议》《工程设计合同》《工程设备供货承包合同》《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该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京诚科林公司提供的涉案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该案中,恒业世纪公司主张京诚科林公司提供的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主要依据为双方之间的往来公函、恒业世纪公司与业主方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之间的往来公函、钢厂生产日报等,但并无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鉴定报告对涉案设备的质量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进行认定,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正如双方共同签订的《总承包技术附件》中载明的内容,“烧结余热发电以工艺生产线的技术、设备等的稳定和正常为前提”,“发电量除与工艺设备水平有关外,还与烧结生产线的工艺生产技术指标以及操作水平密切相关”,“影响烧结余热发电因素较多,如环境因素、原材料组分、烧结产量、其他操作水平(如料层厚度、烧结重点位置及温度等)”,在此情况下,恒业世纪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直接认定京诚科林公司提供的涉案设备存在质量方面的瑕疵或与质量要求不符的事实,亦不足以认定钢厂发电量不达标系由于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所导致。即使恒业世纪公司自述在其后期自行委托第三方增加冷却塔后,设备运转正常,但该客观事实亦不能反向推定涉案设备本身的质量是否符合约定要求。
同时,恒业世纪公司主张因京诚科林公司在进行图纸设计时存在失误,导致在另行加设冷却塔前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并多次发生故障一节,一审法院认为,合同虽约定相关图纸由京诚科林公司进行设计,但同时约定了恒业世纪公司对京诚科林公司提交的设计图负有审图的义务,本案中,京诚科林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经恒业世纪公司审核通过后,京诚科林公司方进行了后续的订货、供货及安装调试工作,因此京诚科林公司按照双方确认的图纸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综上,对于恒业世纪公司基于其主张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而要求京诚科林公司赔付发电损失13579883.82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尚未付清款项的《工程设备供货承包合同》及《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中,剩余未付款项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根据两份合同的表述,《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第七笔款项(金额为1201000元)的付款期限约定为“热负荷试车后7日内支付”,根据2016年3月16日恒业世纪公司与京诚科林公司签订的《工程移交书》中载明的内容,热负荷试车的日期为2015年8月25日,故恒业世纪公司应于2015年9月1日前支付该笔款项。恒业世纪公司至今未能支付该笔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此外,《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第八笔款项720600元的付款期限约定为“热负荷试车并经验收合格一年后7日内支付”、第九笔款项480400元的付款期限约定为“热负荷试车并经验收合格两年后7日内支付”,《工程设备供货承包合同》第七笔款项4350000元的付款期限约定为“热负荷试车并经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第八笔款项870000元的付款期限约定为“热负荷试车并经验收合格一年后的7日内支付”、第九笔款项580000元的付款期限约定为“热负荷试车并经验收合格两年后7日内支付”,故付款的前提为涉案设备经验收合格。诉讼中,恒业公司称涉案设备自进入调试期后,多次出现严重问题并导致停机,至2015年10月15日工程竣工时大量消缺事项仍未得到解决,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设备未完成168测试,设备一直未能通过验收,因此不应支付相关款项。京诚科林公司不认可恒业世纪公司的陈述,称涉案设备已经于2015年10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依据为京诚科林公司以及监理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恒业世纪公司虽在庭审中不认可《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设备通过竣工验收的事实以及竣工验收时间,但监理公司系恒业世纪公司所聘用,且在《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关于监理服务内容条款第(7)项中明确赋予监理公司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确认工程数量和质量,编写验收报告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因此监理公司有权代表恒业世纪公司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签认相关竣工验收报告。京诚科林公司在该案诉讼中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已经过恒业世纪公司聘用的工程监理公司签认,可以认定涉案设备及安装调试已通过竣工验收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对京诚科林公司提交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予以认定,确认竣工验收完毕日期为2015年10月15日,继而认定,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该日期开始计算,至2017年10月15日届满。同时,《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的第八笔款项720600元的支付时间应为2016年10月22日,第九笔款项480400元的支付时间应为2017年10月22日前;《工程设备供货承包合同》的第七笔款项4350000元的支付时间应为2015年10月22日,第八笔款项870000元的支付时间应为2016年10月22日,第九笔款项580000元的支付时间应为2017年10月22日。恒业世纪公司未能按照前述时间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一审法院对于京诚科林公司要求恒业世纪公司支付剩余未付合同款8202000元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对于京诚科林公司要求恒业世纪公司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反诉请求,首先对于主张的计算标准,京诚科林公司主张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进行计算,但诉讼中,京诚科林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恒业世纪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除利息损失外尚有其他损失存在,故一审法院对于该计算标准进行酌减,对于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同时,因京诚科林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与一审法院认定的应付款日期不符,故应以一审法院认定为准,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对于恒业世纪公司主张因设备一直未能通过168小时性能测试故不应付款一节,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以168小时性能测试结果作为合同款的支付条件,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恒业世纪公司负责168小时性能测试的组织和并确保符合测试条件,且约定若热负荷试车后一个月内不能达到约定的“考核测定条件”和“对烧结生产的具体要求”条件,则视为考核合格,因此现双方虽然并未进行性能测试,但不影响京诚科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向恒业世纪公司主张付款,故一审法院对恒业世纪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三、恒业世纪公司主张的“因京诚科林公司不采取补救措施”而发生的购买、安装、维修设备的支出2017715元是否均应由京诚科林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因恒业世纪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设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通过双方往来公函的内容可以看出,业主方在实际使用涉案设备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不符合使用规范的情形,因此恒业世纪公司虽然在设备质保期满后存在委托第三方对设备进行维修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发生故障的形成原因,亦不足以证明相关费用应由京诚科林公司承担,故一审法院对于恒业世纪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恒业世纪公司要求京诚科林公司承担其另行购买冷却塔并委托建筑安装所支出的费用的诉讼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设备发生故障的形成原因,因此不能判断加装冷却塔确为京诚科林公司的合同义务,因此恒业世纪公司要求京诚科林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恒业世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京诚科林公司合同款8202000元及违约金(截止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的违约金金额为2484384.81元,违约金以8202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5%之标准,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恒业世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驳回京诚科林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京诚科林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恒业世纪公司向本院提交现场勘验申请,申请对恒业世纪公司于2017年在涉案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烧结余热发电工程中加装的冷却塔开机、停机时工程的发电功率等数据进行现场勘验,对2017年恒业世纪公司加装的冷却塔停机的情况下运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时长,并提取加装冷却塔停机前后相同时间内涉案工程的运行数据。本院经审查,影响烧结余热发电的因素多样,考察加装冷却塔在开机和停机前后的额定功率无法得出涉案设备冷却塔不合格的唯一结论,因此,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恒业世纪公司和京诚科林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协议》《工程设计合同》《工程设备供货承包合同》《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总承包协议书补充协议》《建筑安装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总承包技术附件》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是涉案设备是否存在恒业世纪公司主张的发电不达标的质量问题,二是恒业世纪公司向京诚科林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标准。
关于争议焦点一,涉案设备是否存在恒业世纪公司主张的发电不达标的质量问题。本案中,恒业世纪公司主张2015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涉案设备发电不达标,未达到《总承包协议》约定的汽轮机额定功率6375KW和连续稳定发电。首先,关于汽轮机额定功率6375KW,恒业世纪公司提交的《生产月报》中,2015年9月的《生产月报》显示钢厂烧结生产线有停运以及燃气炉温度不达标,未显示功率不足和冷却塔问题;恒业世纪公司提交的《生产日报》显示,2016年1月1日停机,事项显示随烧结停运。综合以上证据,恒业世纪公司无法证明涉案设备汽轮机未达到额定功率,亦无法证明发电量不足是因为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其次,关于连续稳定发电。《总承包协议》并无连续稳定发电的约定;且《总承包技术附件》8中显示,发电量受环境因素、原材料组分、烧结产量、其他操作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生产月报》《生产日报》均显示钢厂烧结生产线有停运情况,恒业世纪公司二审亦陈述当地河水温度高低影响发电量。因此,恒业实际公司主张涉案设备未实现连续稳定发电,无充分的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最后,《工程设计合同》第8条约定恒业世纪公司应及时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的会审,涉案设备设计如存在不符合生产需要的情况,恒业世纪公司应于交付文件后的30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恒业世纪公司未予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应当认为恒业世纪公司同意并接受京诚科林公司的初步设计。现恒业世纪公司主张冷却塔冷量不足造成发电不达标,无充分的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恒业世纪公司未予举证证明涉案设备存在发电不达标的质量问题,关于其依据质量问题要求京诚科林公司支付补救费用和损失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恒业世纪公司向京诚科林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标准。恒业世纪公司二审关于应当向京诚科林公司支付工程欠款8202000元无异议,则涉案设备已经满足验收合格的付款条件,一审认定竣工验收完毕日期为2015年10月15日,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恒业世纪公司未按照《工程设备供货承包合同》《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款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京诚科林公司支付违约金。京诚科林公司未予举证证明因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尚有利息之外的其他损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一审认定的违约金标准,本院予以确认。
对当事人其他诉辩主张,本院已经一并关注,但不影响案件实际处理结果,本院不再一一评述。
综上所述,恒业世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752元,由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386元(已交纳),由北京京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66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秦顾萍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范术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武 旋
书 记 员 朱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