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民初1509号
起诉人: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良种村。
法定代表人:陶运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清,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8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邵阳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乾道金湘花园2#、4#、6#楼欠付劳保基金1344883.01元、资金占用费328932.45元(以年利率4.75%计算,从2016年9月22日至2021年7月1日止,顺延照计);支付乾道金湘花园幼儿园及地下室欠付劳保基金237969.06元、资金占用费73842.92元(以年利率4.75%计算,从2018年4月13日至2021年7月1日止,顺延照计),以上合计1985627.4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邵阳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起诉人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中标后,于2016年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方式、价格、支付等事项。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邵阳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劳保基金,而邵阳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酿成本案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审查本案当事人在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若有纠纷无法解决,双方同时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本案不属于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娟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