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24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宝庆路良种村55号。
法定代表人:陶运成,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1)湘31民终13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执行异议之诉尚未审理结束,本案执行需以执行异议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花垣县人民法院(2022)湘3124执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东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徐 鹏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