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2民初2432号
原告: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良种村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