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执1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区宝庆东路良种村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邵阳市**区鹏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区兴隆坳湘西南物流中心4号栋2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作出(2021)湘0502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5破2号裁定书,裁定对湖南豫湘工贸有限公司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作出(2023)湘05破2-1号决定书,指定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南豫湘工贸有限公司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0502执11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