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24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男。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良种村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代理人:***,女。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3124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2023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花垣县人民法院(2022)湘3124执43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第十八条(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第十九条(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第二十条(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第二十一条(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第二十二条(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三条(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第二十四条(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第二十五条(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第二十六条(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第二十七条(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第二十九条(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第三十条(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