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执2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良种村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3474608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兴隆坳湘西南物流中心4号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267557760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委员会***字[2021]第94号裁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与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湘05执恢46号]的双方当事人及案由相同,且执行内容均为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于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22)湘05执237号之一执行裁定,将本案并入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湘05执恢46号]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5执2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康 洁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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